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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)医疗保障局,局机关各处室(分局)、市医保中心,市级有关医疗机构: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,加快法治政府建设,根据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372号)规定,我局对2020年12月17日以前医疗保障领域的部分行政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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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)医疗保障局(分局)、卫生健康局、财政局、人力社保局、市场监管局: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的《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》(浙医保联发〔2019〕12号)文件,我们制定了《金华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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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、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,对集中连片开展国土绿化、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,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,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后,将一定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、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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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、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,并报市建设局备案。各城镇燃气、城市供水企业根据本地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城镇燃气、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,报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建立应急组织,储备常规抢险物资。8.2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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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(市、区)要高度重视,根据职责分工,明确分管领导,制定实施计划,建立考核制度,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。三、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全市。解读单位:金华市体育局解读人:甘顺发联系电话:0579-824658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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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粮功区及储备区划定建设工作负总责,加强协调推进,层层落实划定和建设责任。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,根据省实施意见要求完善政策措施,切实抓好贯彻落实,协同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管理工作。(二)加大财政保障。各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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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《金华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》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,各区建设局、金华开发区建设更新部,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: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政策要求,健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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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市人民政府:你市《关于请求批准金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(2011—2020)2014年修改的请示》(金政〔2014〕50号)悉。经研究,原则同意修改后的《金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(2011—2020年)》(2014年修改)。你市要严格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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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市财政局公开征求《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(修订)》意见的公告关于《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(修订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ZJGC12-2024-0001市直各部门:2022年10月28日我局对《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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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,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,确定本地区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条件。(四)《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》(浙委办发〔2015〕8号,以下简称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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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(市、区)、金华开发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,监测评价结果纳入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“一城一策”考核,适时纳入市对县年度绩效考核。4.强化宣传引导,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,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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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: 《金华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》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0日金华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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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: 《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》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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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: 现将《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 二○○八年四月三十日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涉密管理,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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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级各有关单位:《金华市“一老一小”整体解决方案》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金华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8日(此件公开发布)金华市“一老一小”整体解决方案为系统推进、加快完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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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局、金华开发区乡村振兴部、局机关各处室、局属各单位:按照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372号)规定,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。经研究审议,决定保留15件、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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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)农业(农林)局,金华开发区农办、金义都市新区社会事业局、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农办,市直有关单位:为进一步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,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》和《金华市养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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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,市直属单位(学校),局机关各处室:根据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)规定,现将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。宣布废止、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。本通知于202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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